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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两票制”文件正式落地,配送商可自主选择!

2017-06-30 596 责任编辑:网络部 首页 • 恒生风采 • 最新动态 • 行业资讯

今年3月,全国“两票制”给出了时间表,江苏省因行动缓慢被点名。在昨天(6月29日),江苏“两票制”正式文件终于出炉啦!(31省两票制执行情况梳理见文末)


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优化药品市场结构,治理药品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一、“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两种情形均全国仅限1家。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纳入我省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我省某地区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二)实施步骤:结合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


三、具体措施


(一)推进药品集中采购环节落实“两票制”。


药品生产企业(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应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照“两票制”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确保供应区域全面覆盖,并对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及时进行更换。对未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或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


(二)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本企业开具的发票。到货验收时,应做好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查验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实际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对提供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


(三)严格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查验工作。


1、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支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药品流通企业,并通过省药采平台开展日常采购,严禁标外采购、违价采购、网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行为。


2、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还应当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加盖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要互相印证。对两张发票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3、公立医疗机构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按照要求做好票据查验工作,并将相关票据作为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进行管理。


31省两票制执行情况梳理


6月份正式下发两票制文件的省份有湖北、吉林以及天津和江苏,河南省虽然没有正式发文,但是在6月26印发的河南省2017年医改重点中,也明确了两票制的执行时间:9月份之前,卫计委必须完成两票制文件的制定,今年年底前,郑州、洛阳、焦作、三门峡、鹤壁、漯河等6个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必须全面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


至此,11个医改试点省已有福建、安徽、陕西、重庆、青海、四川、湖南、浙江、江苏等9个省市出台正式实施方案,宁夏已有疑似官方文件流出,上海尚未有文件传出。


非医改试点省天津、湖北、黑龙江、辽宁、甘肃、海南、山西、内蒙古、贵州、吉林、广西、河北都推出了自己省份的两票制方案。


目前全国仅宁夏、上海、北京、山东、河南、江西、云南、广东、新疆、西藏十地未正式下发两票制文件,其中上海跟宁夏属于医改试点省市,今年必须正式实施两票制。


随着两票制不断推行,各省、市也开始制定更为严格的监督配套文件来保证政策的顺利落地,6月20日,陕西咸阳下发进一步做好两票制工作的通知,严控配送公司数量,不配合的医疗机构可替代药品。6月21日,广西卫计委官网下发《关于做好药品采购环节“两票制”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两票制的落地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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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两票制”文件正式落地,配送商可自主选择!

今年3月,全国“两票制”给出了时间表,江苏省因行动缓慢被点名。在昨天(6月29日),江苏“两票制”正式文件终于出炉啦!(31省两票制执行情况梳理见文末)


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优化药品市场结构,治理药品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一、“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两种情形均全国仅限1家。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纳入我省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我省某地区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二)实施步骤:结合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


三、具体措施


(一)推进药品集中采购环节落实“两票制”。


药品生产企业(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应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照“两票制”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确保供应区域全面覆盖,并对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及时进行更换。对未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或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


(二)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本企业开具的发票。到货验收时,应做好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查验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实际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对提供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


(三)严格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查验工作。


1、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支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药品流通企业,并通过省药采平台开展日常采购,严禁标外采购、违价采购、网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行为。


2、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还应当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加盖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要互相印证。对两张发票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3、公立医疗机构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按照要求做好票据查验工作,并将相关票据作为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进行管理。


31省两票制执行情况梳理


6月份正式下发两票制文件的省份有湖北、吉林以及天津和江苏,河南省虽然没有正式发文,但是在6月26印发的河南省2017年医改重点中,也明确了两票制的执行时间:9月份之前,卫计委必须完成两票制文件的制定,今年年底前,郑州、洛阳、焦作、三门峡、鹤壁、漯河等6个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必须全面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


至此,11个医改试点省已有福建、安徽、陕西、重庆、青海、四川、湖南、浙江、江苏等9个省市出台正式实施方案,宁夏已有疑似官方文件流出,上海尚未有文件传出。


非医改试点省天津、湖北、黑龙江、辽宁、甘肃、海南、山西、内蒙古、贵州、吉林、广西、河北都推出了自己省份的两票制方案。


目前全国仅宁夏、上海、北京、山东、河南、江西、云南、广东、新疆、西藏十地未正式下发两票制文件,其中上海跟宁夏属于医改试点省市,今年必须正式实施两票制。


随着两票制不断推行,各省、市也开始制定更为严格的监督配套文件来保证政策的顺利落地,6月20日,陕西咸阳下发进一步做好两票制工作的通知,严控配送公司数量,不配合的医疗机构可替代药品。6月21日,广西卫计委官网下发《关于做好药品采购环节“两票制”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两票制的落地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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